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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3]第 021

被处罚单位名称: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421********00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衡阳县板市乡民主村村委会办公楼二楼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17年10月在衡阳县板市乡民康村何老屋组占用林地建设稻谷烘干加工厂,致使林地受到毁坏。根据衡阳县2022年森林督查第二批疑似违法图斑示意图691号,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对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占用林地面积2145㎡(3.21亩),已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地类为有林地,经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比对,林地属省级公益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发、何*柏、何*展、何*喜、李*燕、何*东询问笔录(6份) 

证明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发、何*柏、何*展、何*喜、李*燕、何*东身份证复印件(6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

证据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

证明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民康村何老屋组用地关系

证据六: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现已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受到毁坏。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3款规定: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占用公益林地面3.21亩。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林地毁坏于2020年7月1日前,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的规定,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县**优级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3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改变用途2145㎡(3.21亩)公益林地(按23元/㎡ )的罚款计4933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号:430017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3 5 13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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